青海省節能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9-07-11 11:24:37來源: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為了規范節能改造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改造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節能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推進節能技術進步和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節能資金的使用應當科學、公正、透明,本著進一步加強節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則,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大對能源節約的投入力度,促進國民經濟向節能型發展。
第四條 節能資金以節能項目技術改造貼息或項目補助的形式下達。節能資金的使用范圍是:
(一)節能、節水、節材新產品、新設備和先進技術的開發、推廣和應用項目;
(二)采用先進技術改造現有生產系統、工藝裝置等,能夠達到節能、降耗、減污目的的項目;
(三)廢棄資源處理和綜合利用以及廢舊物資循環利用技術、產品和設備的開發、推廣和應用項目;
(四)采取改進設計、改善管理,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設備等手段,從而實現清潔生產的項目;
(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術、產品的開發推廣和應用項目。
(一)節能、節水、節材新產品、新設備和先進技術的開發、推廣和應用項目;
(二)采用先進技術改造現有生產系統、工藝裝置等,能夠達到節能、降耗、減污目的的項目;
(三)廢棄資源處理和綜合利用以及廢舊物資循環利用技術、產品和設備的開發、推廣和應用項目;
(四)采取改進設計、改善管理,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設備等手段,從而實現清潔生產的項目;
(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術、產品的開發推廣和應用項目。
第五條 申請節能資金補助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主體明確,有項目組織管理機構和必要的規章制度;
(二)具備項目實施能力。承擔項目的企業應具有合理的經濟規模,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項目資金基本落實,企業凈資產不低于項目總投資;
(三)項目前期工作扎實。項目配套條件好,技術先進適用且經過可行性論證,有可靠的原料來源,基本具備開工建設條件;
(四)項目的節能、節水、環保效益顯著。
(一)項目主體明確,有項目組織管理機構和必要的規章制度;
(二)具備項目實施能力。承擔項目的企業應具有合理的經濟規模,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項目資金基本落實,企業凈資產不低于項目總投資;
(三)項目前期工作扎實。項目配套條件好,技術先進適用且經過可行性論證,有可靠的原料來源,基本具備開工建設條件;
(四)項目的節能、節水、環保效益顯著。
第六條 申報節能資金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合法中介機構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及項目自籌資金落實情況、銀行貸款承諾;
(三)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等相關文件;
(四)需新征土地的項目還需提供用地證明材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合法中介機構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及項目自籌資金落實情況、銀行貸款承諾;
(三)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等相關文件;
(四)需新征土地的項目還需提供用地證明材料。
第七條 節能資金的申報與審批下達程序:
(一)省經委印發節能資金年度項目申報通知;
(二)地方企業的項目, 由各州、地、市經貿委審查后上報省經委,省屬企業和省級部門管理的單位或企業可直接向省經委申報;
(三)省經委會同省財政廳對上報的項目進行審定后,由省經委下達項目資金計劃,省財政廳據此下達資金預算。按財政管理體制由同級財政部門將下達的資金及時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
(一)省經委印發節能資金年度項目申報通知;
(二)地方企業的項目, 由各州、地、市經貿委審查后上報省經委,省屬企業和省級部門管理的單位或企業可直接向省經委申報;
(三)省經委會同省財政廳對上報的項目進行審定后,由省經委下達項目資金計劃,省財政廳據此下達資金預算。按財政管理體制由同級財政部門將下達的資金及時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八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擠占安排的節能資金。對違反規定的,除追回資金外,還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年終向省經委、省財政廳報告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條 省經委、省財政廳及各州、地、市經貿委、財政局應當加強對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的落實、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委負責解釋